罗定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信息公开栏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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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子项) |
设定依据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20 |
4 |
特殊环节:审批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需8个工作日。 |
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第一条 |
10 |
4 |
现场验收需要整改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办理时限从整改完成后计算。 |
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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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将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规定,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不包括上述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监督投诉:市职转办(0766-3899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