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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气象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 2017-02-21 16:15
来源 : 罗定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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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和涉外气象活动。

3.负责县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气象社会管理,承担防总、减灾委、应急委、安委会、规委会等部门赋予气象部门的工作任务。

4.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气象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气象服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服务效益和满意度评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各类专业专项气象预报的发布。

5.健全防灾减灾体制,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服务。

6.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承担雷电防护重点区域安全生产、公共场所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防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

7.规划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象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气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8.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9.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发展改革与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建立并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保障体系,完善双重财务管理体制为基础的综合预算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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